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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闻
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无劳务资质承揽业务,将对责任单位(个人)给予通报,并罚款!多地发文!
- 作者:消防安全评估设备
- 发布时间:2022-04-14 13:31:14
- 来源:http://www.zhihuixf.cn/
- 点击:533
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无劳务资质承揽业务,将对责任单位(个人)给予通报,并罚款!多地发文!
江西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加强标后管理的通知》,明确以下要求:
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不得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总承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严禁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湖北省住建厅发文严禁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接的作业内容再进行分包。对劳务资质企业允许班组或个人挂靠的,一经查实,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档案,上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上海市安质监总站在6月开展了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工程市场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建筑企业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无劳务资质的企业;还有企业无劳务资质承揽业务。现对责任单位(个人)给予全市通报!
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加强标后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头〔2021〕143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和指定分包。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家、供应商。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项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新建工程涉及精装修的,建设单位如需将精装修部分单独发包的,必须单独立项,并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禁转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内容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内容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数量和技术等级要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承包单位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到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当月日历天数80%,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严禁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非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接的作业内容再进行分包。
四、严禁出借资质和挂靠。各类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劳务资质企业允许班组或个人挂靠的,一经查实,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档案,上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五、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不得拖欠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单位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不得拖欠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专业承包单位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除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开展联合失信惩戒。
六、严格工地现场人员管理。建设单位对工地现场人员的管理负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地现场人员的管理负总责,各分包单位对所属人员的管理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未与施工单位建立正当劳动关系和未录入实名制的人员不得进入工地现场。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排查,发挥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作用。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拓宽实名制信息采集范围,确保对工地现场人员“查得清,找得到、管得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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