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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闻
全国首部!由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共同起草的省级消防条例通过审议
- 作者:消防安全评估设备
- 发布时间:2023-02-09 09:36:46
- 来源:http://www.zhihuixf.cn/
- 点击:513
日前,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目前全国首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作为共同起草单位修订的《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以下简“消防审验”)作为消防安全监管的重要一环,是消防安全的源头关口,对预防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自修订工作开展以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真梳理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以来的现状、问题与困难,推动《条例》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完善消防审验管理体系,畅通消防审验管理路径。
修订后的《条例》从强化顶层设计、固化总结经验做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实现了立法与改革决策的有效衔接。
修订内容
01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边界
《条例》进一步厘清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边界,提升部门行政管理效能。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监督和指导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及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行为等工作职责。其中,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利于及时查明火灾原因,改进提升消防审验管理工作。
02优化消防审验管理程序要求
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消防审验管理既要考虑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做到便民利企,又要守牢底线,确保消防安全。《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责任,特别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同时明确要优化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时依法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专业建设工程,以及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时应提交消防查验报告;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备案时可适当优化程序。
03破解消防审验工作堵点难点
针对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消防审验管理在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使用功能转换认定、技术标准适用、日常消防监管等方面的难题,在总结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试点经验基础上,《条例》规定地方政府要建立适用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对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项目,应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的消防技术要点,并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强性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改造利用的管理依据。
04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条例》明确部门间应当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消防审验和消防安全检查协同、衔接的工作机制。
针对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条例》明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
05强化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为监管
目前,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但是对这一类机构的管理职责不清,且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手段。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质量,《条例》明确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范围,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细化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具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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